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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核准
2.适用范围: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核准
《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数不计算在内;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企业能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情况良好,最近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三)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 年内,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公开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最近12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公司及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1 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为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的定期报告。第一次申请公开发行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
6-3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如有)
8-2 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8-3-1 发行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有)
8-3-2 发行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一份(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损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十一、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当周周五晚,可通过登录证监会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